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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900586號公告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29214398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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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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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900586號公告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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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