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8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發布第3點、第5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專家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
    人,任期二年,由本署署長就分子生物、農藝學、農業化學、毒理學
    、免疫學、營養學、生物化學、生物統計、微生物學、醫學、藥學、
    生物技術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中之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聘任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由專家推定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