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未以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MOHWU0 001.03)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901922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未
以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砷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刪除水浴,並增列烘箱,另「檢液
    之調製」步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二、甲醛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增列烘箱,另「檢液之調製」步
    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三、蒸發殘渣之檢驗(溶出試驗):「檢液之調製」步驟所使用之水浴,
    以烘箱取代之。
四、重金屬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刪除水浴、「試藥」之硝酸改
    採用試藥特級及「器具及材料」增列容量瓶,另「檢液之調製」步驟
    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五、修正「參考文獻」之版次及增修訂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