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300891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衛生福利
部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
業者」規定,其後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及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告
修正,為增進食品產製鏈追溯追蹤體系之完善,再次賡續導入擴充適用之
業別,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新增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之「殼蛋之輸入業
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