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200099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行政罰鍰,其裁罰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罰鍰裁罰標準」,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之裁罰範圍。(第二條)
三、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第三
    條)
四、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第
    四條)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第五條)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第六條)
七、主管機關就裁處罰鍰案件審議小組之成立機制。(第七條)
八、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應先判斷違規事件之行
    為數後,依本標準規定為之。(第八條)
九、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