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鈣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902140號公告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配合公告修正磷酸鈣之規格標準,爰擬具「食
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含量」、「外觀」、「鑑別」、「氟化物」、「鉛」、「熾灼
    減重」及「含量測定」。
二、刪除「分子式及分子量」、「溶液性狀」、「碳酸鹽」、「砷」、「
    重金屬」及「乾燥減重」。
三、增列「溶解度」及「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