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前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訂定發
布,其後歷經二次修正。為配合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
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不得吸菸年齡由未滿十八歲修正為未滿二十歲,爰
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調整本辦法授權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戒菸教育分為在學、非在學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戒菸教育之辦理單位。(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戒菸教育執行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戒菸教育之內容、實施方式,與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修正條文第
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