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2403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7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
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