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1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條,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立法總說明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前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訂
定發布,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配合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新增酒吧、夜店為得設室內吸菸室之
禁菸場所,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調整本辦法授權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場所對象及吸菸室之面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吸菸室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吸菸室之獨立隔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吸菸室之獨立空調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吸菸室之入口應標示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吸菸室之清潔維護前後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吸菸室應取得檢查合格證明。(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