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9256108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考
量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服務量能大幅成長,運算資料量益加龐雜,硬體
、加密技術及資安等級均需升級等因素,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臨場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非臨場使用之申請資料量核計核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
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抽
    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
    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
    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未滿四人時者
    ,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
    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
    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 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一萬元,十GB至不足
    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
    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
    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
    (Tera Byte,以下簡稱 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
    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
    幣一萬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
    臺幣三萬元。
〔立法理由〕
因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服務量能大幅成長,運算資料量益加龐雜,硬體
、加密技術及資安等級均需升級等因素,爰修正臨場使用收費標準:
一、資料處理費標準修正: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費用,由新臺幣一
    百六十元修正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申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
    修正為新臺幣二百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由新臺幣一百六十
    元修正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二、設備使用費標準修正: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由新臺幣六百元修正為新
    臺幣七百元;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修正為新臺幣
    一千四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修正:考量人力、設備調配,計算單位由以人時計
    改為以四人時計。
四、反映攜入資料加密成本,新增第四款攜入資料加密費。
五、反映資料保存成本,參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
    標準第三條規定,於第五款增訂資料保存費之收費項目,並依資料保
    存總量,每半年核計費用。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
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
計算,不得併計。
〔立法理由〕
因相關人力及設備成本增加,爰修正非臨場使用之申請資料量核計核準,
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由新臺幣一千元修正為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由新臺幣二千元修正為新臺幣三千
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由新臺幣三千元修正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