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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9年8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保字第0890013094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點附件1之壹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1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607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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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8年8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8038055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作 業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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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1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900478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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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9年5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902754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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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9年8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保字第0890013094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點附件1之壹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初次評核應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辦理實地審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