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11260103號、勞動部勞動 保3字第111015018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於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嗣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十七日,並修正為現行名稱。鑒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
下稱職災保險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
,爰配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
償付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職災保險法制定公布,將「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保險」修正
    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屬職業災害預防
    業務範疇,非屬醫療給付項目,現行條文第五條爰予刪除。(修正條
    文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八條)
二、本次修正配合職災保險法施行日期,明定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