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05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及新增第1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並經
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二次修正。
立法院於審查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有委員關切全民健康保險
會之運作及委員發言內容等事項,並有許多社會團體一再爭取應於全民健
康保險會中增加席次。為具體回應外界意見,擴大被保險人委員之代表性
,增進會議討論之專業性及公正性,並明確規範委員應本於其代表性,參
與會議,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之一,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委員之代表性、專業性及公正性,增列被保險人代表二人、專
    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二人,全部委員名額由三十五人調整為三十九人。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各有其代表
    性,增訂委員本人或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
    與表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
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係由主管機關洽
    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各有一定之代表性,委員或其代理人出席會
    議,不應以個人立場,而應本於其被保險人、雇主或保險醫事服務提
    供者代表之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四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七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參照被保險人類別,洽請
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
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
及主管機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
)之。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
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健保會被保險人代表委員之代表性,並增進會議討論之專業性
    及公正性,增加委員名額四人為三十九人,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現行被保險人代表十二人,於本辦法訂定時,規劃其中九人,由主管
    機關就本法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類別(第一類第一、二、三、五目、
    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共九類目)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健
    保會委員歷經三屆更替後,被保險人代表委員之遴聘,已漸次擴及非
    本法特定被保險人類別之團體(譬如社會福利團體、病友團體),為
    擴大主管機關洽聘被保險人代表委員之代表性,被保險人代表由十二
    人增加為十四人,其中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參照被保險人類別,洽請
    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項。
三、另為增進健保會會議討論之專業性及公正性,考量廣邀不同領域之人
    士參與會議討論,可適時提供專業或多元意見,供會議討論參考,專
    家學者及公正人士由五人增加為七人,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四、另為統一文字用語,酌修第四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