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3126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附表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八
月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七月十
二日。
為持續發展民眾關心且具臨床專業意義之疾病別品質資訊,提供民眾就醫
選擇參考,並敦促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升醫療品質,持續辦理醫療品質資
訊公開指標之修正,經收集各界意見、諮詢專業團體,並依相關規定提請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二,其要點如
下:
一、增訂疾病別「十七、肺炎」之「肺炎出院後三日內因肺炎再住院率」
    、「住院手術採全身麻醉出院後三日內因肺炎急診或再住院之比率」
    二項。
二、增訂疾病別「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病」之「肺阻塞出院後十四日內因
    肺阻塞再住院率」。

法規異動

修正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
    比率。
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
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
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
備查、醫療費用申報及第八條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