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52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自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一次修正。為配合組織改造,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
為中央主管機關、簡化實務作業程序,以減輕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往來醫院接受工作能力評估之負擔,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二、增訂視為無工作能力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得免附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之情
    形。不符請領資格而停止發給者,得依規定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