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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中醫藥司辦理「公費臺灣清冠一號藥品費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文9點,實施期間,自111年2月1 日起(居家照護個案自111年4月18日起;輕症免通報免隔離自112年3月20 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 施行期間屆滿日(112年6月30日)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1年1月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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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1年5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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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7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實施期間,自111 年2月1日起(居家照護個案自111年4月18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日(112年6月30日 )止(原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中醫藥司辦理「公費臺 灣清冠一號藥品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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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3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文9點,實施期間,自111年2月1 日起(居家照護個案自111年4月18日起;輕症免通報免隔離自112年3月20 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 施行期間屆滿日(112年6月30日)止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