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係依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年三月一日及一百零三年 十月七日二次修正。為因應各種型式電子儲存媒體產生,增訂其收費相關 規定,爰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以符實 際需求。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