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提供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
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相關準則,爰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
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
依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應置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會計制度之建立、會
計事項之定義及其記錄、會計年度、會計基礎及記帳單位等。(第三
條至第六條)
四、財團法人會計憑證種類、原始憑證種類、記帳憑證種類、帳務處理作
業、會計事項應有之原始憑證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五、財團法人會計帳簿種類、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等。(第
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六、財團法人帳務之記錄原則、會計憑證之裝訂、對外憑證之繕製、會計
檔案之保存、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依循之規定等。(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四條)
七、財團法人會計項目之認列原則、會計項目金額之衡量基礎、會計事項
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收入與支出配合原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
十九條)
八、本準則施行日期。(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