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主字第 1081700210B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3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建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提供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
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相關準則,爰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
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
    依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應置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會計制度之建立、會
    計事項之定義及其記錄、會計年度、會計基礎及記帳單位等。(第三
    條至第六條)
四、財團法人會計憑證種類、原始憑證種類、記帳憑證種類、帳務處理作
    業、會計事項應有之原始憑證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五、財團法人會計帳簿種類、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等。(第
    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六、財團法人帳務之記錄原則、會計憑證之裝訂、對外憑證之繕製、會計
    檔案之保存、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依循之規定等。(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四條)
七、財團法人會計項目之認列原則、會計項目金額之衡量基礎、會計事項
    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收入與支出配合原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
    十九條)
八、本準則施行日期。(第三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