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發展計畫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環境空間類別:自然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環境空間營造、環境及
能源危機管理等。
(二)社會安全類別:公共安全、就業、人口及家庭等。
(三)衛生福利類別:社會福利保險體制、衛生福利制度、衛生福利資
源開發與運用、醫療照護體制、衛生醫藥發展策略及健康促進等
。
(四)教育文化類別:教育、文化及觀光休閒等。
(五)財政經濟類別:人力資本、財政金融、公平交易及產業發展等。
(六)其他類別:不屬於前五款類別之社會發展屬性計畫。
〔立法理由〕 新增第六款「其他類別」,俾完整涵蓋社會發展計畫之類別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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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指國防、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以
外,依下列各款規定擬訂,且其經費總額合於第五點規定,或其經費
額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之計畫:
(一)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四)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
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五)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應規劃辦理事項。
〔立法理由〕 整併現行規定第五款及第六款文字,將原訂「上位計畫」及「機關任務及
中長程施政目標」等文字修正為「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以符計畫制度並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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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原則需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因
應重大政策、具創新及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各該計畫經費總額應覈實計算,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
計算。
〔立法理由〕 一、鑑於本點原就須提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之新興或延續性計畫
,分別訂有不同的經費額度規定,較難掌握所有是類計畫匡列經費額
度之全貌,爰修正為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原則需達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因應重大政策、具創新及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另為整併有關經費總額相關規定,爰將原第六點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移列為本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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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原則需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
報核程序,並須提報先期作業,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但因應緊急重大
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項。
二、現行規定第二項列為本規定。鑑於先期作業係就個案計畫下一年度預
算編列數額進行審議,非個案計畫之審議程序,為避免造成作業程序
之混淆,以及強化計畫審議實益,爰增訂個案計畫需依相關規定完成
報核程序,並須提報先期作業,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但因應緊急重大
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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