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本局進駐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於北棟一樓設置展覽廳及檔案瑰
寶展區,併稱展場,為提升檔案價值、推廣檔案功能及促進展場運用,並
建立完善展場管理制度,爰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展場管理要
點」,俾建立完善展場管理制度,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緣起。(第一點)
二、展場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展場可供辦理的展件、展品類型以及應遵循行政中立原則。(第
三點)
四、明定展場開放時間。(第四點)
五、明定可供申請使用之展場範圍。(第五點)
六、明定展覽廳申請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申請單位於展覽廳使用期間應遵守之規定及應配合之事項。(第
七點、第八點)
八、明定違反展覽廳使用規定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九、明定展場禁制事項。(第十點)
十、明定本局邀展處理方式。(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