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
、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展會活動報名費、翻譯費及機票費(
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二)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三百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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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及核銷: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下列文件函送
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1.成果報告(應含計畫效益、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心得與建
議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2.檢附公函(請註明補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收
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及核定補助函影本)、領款之領據,及其他相關佐證文
件。
3.支用單據影本;該支用單據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品名應填
寫完整,且開立日期均應於計畫期程內。但經本會實地查核
者,免附之。
(三)受補助項目需核銷國外支用單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支用單據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
形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2.非本國文支用單據,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說明。
3.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用單據,不能完全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
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四)計畫執行後,如實支經費總額少於原預估經費,本會得按原補
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五)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
予以扣款。
(六)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已領
取補助款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選資格或申請補助款核發。
2.計畫停止執行,或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未於本會所訂之期限內申請補助款核發,或雖依期限申請,
惟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有缺漏,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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