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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30042712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095000091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8點,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主管機 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102年11月1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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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30042712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附件下載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敘明目的、對象、內容、用途及效益 等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 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