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第28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並自106年1月 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明定掌
    理事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臨床心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秘書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
二十四、資訊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
員派充辦理。
〔立法理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
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標準
,本分院屬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爰修正第一項第十九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
行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