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100875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自111年11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規定,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
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
為原則。茲依地區醫療業務需要及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設立屏東榮民總醫
院(以下簡稱本院),其要點如次: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至第三條)
三、本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二十三
    條)
四、本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二十四條)
五、本處務規程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