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因病資遣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 750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5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 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因病資遣案件審查作 業程序)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職員因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申請資遣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本會人事處應會同就醫保健處及業管處,依據上開要件初步審查,是
    否確達不能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調整職務,近期二年請事、病假狀況
    及考績等,如有未符事項,核復陳報機構再予研酌。

五、本會因病資遣案件審查會置委員六員,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委員分
    別由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會計處
    處長、法規會執行秘書等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