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職員因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申請資遣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本會人事處應會同就醫保健處及業管處,依據上開要件初步審查,是 否確達不能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調整職務,近期二年請事、病假狀況 及考績等,如有未符事項,核復陳報機構再予研酌。
五、本會因病資遣案件審查會置委員六員,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委員分 別由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會計處 處長、法規會執行秘書等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