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裁減人員之給與:
(一)年資採計: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已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不
予採計。
2.工級人員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基本給與:
1.純勞工: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
資遣費。但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
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
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
年資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
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差額。
2.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
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
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其依適用之退休
、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勞動基
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
(三)加發給與︰
1.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
(1)除屆齡退休(職)者外,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
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
者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
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
含一個月預告工資)。
(2)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其
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
個月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適用退休規
定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
加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以每月
支領之薪額及加給計支。
2.屆齡退休人員申請退休,如其退休生效日距至遲應命令退休日
尚不足一個月時,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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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依本要點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
法令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
回原事業機構或原主管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
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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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
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
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
,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原事業機構或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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