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類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就學)資料登鍵作業: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凡發布或陳報人事文件(含間接安置)時
,必須註明退除役官兵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
期、退除役時軍階。另本會各業務單位發布各類安置(含間
接安置)文件時,亦應按其戶籍地址副知其有關服務機構。
(二)動態資料登鍵時應特別注意安置機構(全銜名稱)、日期、
文號、通訊地址、電話等資料,不可缺漏。
|
十四、本會所屬機構依資訊系統自行鍵入之各項服務照顧動態資料,包括
:退除役官兵就養作業、訪視系統、急難救助、三節慰問、退除役
官兵遺眷證發放、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助學金、退除役官
兵參加推廣教育及學分班補助金等,均應負責確實登鍵,以備本會
各相關業管處會運用及查驗。
|
二十四、本會為輔導與瞭解所屬機構之退除役官兵及輔導服務對象資料運
用管理績效,得由統計資訊處實施不定期抽查,進而加強資料管
理作業,提升資料正確性。
|
二十八、會外機關、人員基於法定公務、人民團體基於業務所需統計數據
、電腦媒體檔案、名冊表報資料之申請提供:
(一)本會由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
上資料申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
,資料索取單位,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
對外提供。
(二)本會所屬機構由業務承辦人員審核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
簽奉機構副首長以上長官核准提供後,檢附申請單,移由
資訊管理員產生相關資料,交付業管部門簽收。
|
二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電腦媒體檔案、統計數據
、名冊表報資料時,由本會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之原因
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
產生資料後,交由各處會簽收,保管及運用管理。
|
三十、立法委員或其辦公室需求之資料,統由國會聯絡組為對口聯繫單位
,依業務性質交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判斷
為有利於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權益者,經由線上資料申
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
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
三十一、審計部需求之資料,統由會計處為對口聯繫單位,依業務性質交
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
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需
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
三十四、電腦操作完畢或離開座位時,應將電腦關閉或帳號登出,以避免
不具權限之人員趁機竊取資料。
|
三十七、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已與本會統計資訊處主機連線者,因業務
需要運用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相關資料時,均由業務
承辦人自行操作查詢或列印輸出。若需列印資料供查詢人參用時
,應設資料簽收簿,包含提供日期、索取資料單位、資料摘要、
筆數等,交由查詢人親自簽收。
|
四十、對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之電腦資料存取控制記錄、日誌檔( Log
)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
四十一、統計資訊處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安宣導及資訊教育訓練課
程。各處會需對其業管之服務、安養、農場、醫療等機構依其業
務特性實施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及年度稽核。
|
四十三、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欲申請使用榮民資料庫之各項作業系統者
,應上網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經權責長官審核同意
使用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會請各業管單位同意後,再據以
開啟使用。
|
四十六、用戶識別碼連續六個月無使用紀錄者,由系統自動發送停用帳號
通知電子郵件,使用者應於七日內登入,屆期未登入者,視為業
務上無需求,該用戶識別碼由統計資訊處逕行停用。
|
五十一、人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應主動填寫資訊系統使用註銷表,經權
責長官審核同意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辦理停止使用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