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060040883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其相關人員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經本會或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
        為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定期獎勵規定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二)經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
        為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三)經前二款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為丙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
        ,最高記申誡一次。

三、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查核作業,依據工程查核中
    央主管機關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查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與其貢
    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成績評列為優等且為前三名者,最高記功二次。
  (二)成績評列為優等者,最高記功一次。
  (三)成績評列為甲等者,最高記嘉獎二次。
  (四)成績評列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五)成績評列為丙等者,最高記申誡一次。
  (六)成績評列為丁等者,最高記過一次。

四、參加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公共工程金質獎之相關人員,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專案敘獎:
  (一)獲獎為特優者,最高記大功二次。
  (二)獲獎為優等者,最高記大功一次。
  (三)獲獎為甲等及佳作者,最高記功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