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120043482號 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7點及第3點附件一;增訂第7點之1及第7點 之1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捌字第094000 6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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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09700001 7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機構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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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 774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生效 (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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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 104010665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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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060016881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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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070001357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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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090073039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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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6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120043482號 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7點及第3點附件一;增訂第7點之1及第7點 之1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之一、本會防颱應變小組之值勤時間、加班費及補休假申請等事項,依
        附件二值勤原則辦理;各所屬機構視實際值勤需要自行律定。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本
    會及所屬機構應即成立防颱應變小組(本會編組表如附件一)。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
            處於每年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可協調互代。
            綜合規劃處另得依實際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將參事納入
            輪值或擔任代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
            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止。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及輪
            值期間值日人員擔任。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採每日輪值
            ,其輪值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如因天候及交通因素,次日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
            業管處律定接替人員,在未完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
            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
            ,該業管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
            應變小組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
            適員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並應參加各次會議。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
          掌握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
          警報發布為上班時間以外期間,應於應變會議召開前一小時返
          會。業管處應掌握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出席情形。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二次會議,分別為上午九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
            三十分。
          2.召集人得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間、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
            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不受前目之限制。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僅外、離島地區處於陸上颱
          風警報警戒區域,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
          狀況解除全部或部分編組任務。

七、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小組,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
            辦公處所,保持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
            狀況,並即時更新填報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
            緊急災情,依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
            程辦理。
          2.各機構留值同仁得配合本會每日定期防颱應變會議召開時機
            ,及發生突發狀況時,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回報防颱整備作為
            及災損狀況。
          3.依中央氣象局即時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
            戒區域」(以中央氣象局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及豪
            雨特報區域為準),首長應親自擔任應變小組召集人;如因
            特殊事由不克留值,應先報請本會輪值召集人核准。其他地
            區之機構得指派適職人員擔任召集人,推動防颱整備及應變
            事宜。
          4.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5.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
            送業管處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員,勸
              導單身獨居、年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
              榮民(眷)遷往安全地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
              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聯絡地址、電話
              ,適時報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
              急安置危險地區之榮民(眷)。
           (4)擔任資源整合平台,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
              救災小組,適時支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
              特需照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服務機構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
              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之榮民(眷)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
              意外出,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
              瓦斯啟動類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
              機具、儀器設備,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
              庫存量及緊急發電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
              法、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本會災害防救及
              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值勤規定,加強各項防
              災應變及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
              登門(急)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
              防颱緊急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聯絡窗口等資料傳送
              至當地政府及本會業管單位,並副知當地本會服務機構,
              以配合當地政府及本會任務調度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
              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
              考慮提前採收,以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
              存備妥膳食用品、急救包、手電筒與緊急發電機及油料等
              ,並隨時掌握天氣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
              設施、處所及機具等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