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投資事業機構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定期召開股東會議改選前
四十天,須先函本會,推薦下屆會股董事、監察人人選。在改選前,
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應瞭解民股及員工股票交割情形,對選舉之影
響,研採適當措施,以維本會既有董事、監察人之名額。
|
十八、本會對會薦董事、監察人及董監事聯絡人之任務查考,以出席會議
、發言及政策任務交辦事項執行情形為重點。由會薦董監事聯絡人
負責記錄,於每次會議後填報,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評審,將評審
結果於每年底列冊彙送人事處。
|
二十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或相當層級
)遴選標準: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且其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如有特殊情形,得
報經行政院核准,惟其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五年以上。
3.經國防部或本會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
4.任職前三年內非本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
(二)經理(或相當層級)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其初任年齡
不得超過六十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3.經國防部、本會或該投資事業機構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
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之人員,由本會依遴選評分標準表(如
附表)評定分數,並經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甄審後,依程
序辦理推薦事宜。
第一項如無符合資格條件之人選,本會得公開甄選專業人員,其
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遴選。
第一項所定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指業管處處長、副處
長及業管科長。
曾任本會薦派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人員,於
該職務退休、辭(免)職後,不論是否至本會及所屬機構任公職
者,均不得再薦派至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