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24721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8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4年6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4)輔人字第092 6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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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6000 84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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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70001 240號函修正發布第22點;並增訂第22點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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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700075 32號函修正發布第20點、第22點、第24點;並刪除第22點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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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2月1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8000 1246號函修正發布第17點、第20點、第22點、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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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10030 985B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增訂第2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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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 7568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7點、第10點、第14點、第 22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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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94162B 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8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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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30068853號 函修正發布第 7點、第11點、第17點、第18點、第22點;刪除第19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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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40011210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第2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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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40073076號 書函修正發布第2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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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080106號 書函修正發布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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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50060492號 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7點、第22點、第24點、第27點及第28點附件二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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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035170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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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42936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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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2355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第2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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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103964號 函修正發布第28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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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91851 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及第28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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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80062409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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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80086470 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及第28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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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90025785號 函修正發布第2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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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00038312號 修正發布第24點及第28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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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00081131號 函修正發布第28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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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10051793號 函修正發布第2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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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 112年4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24721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8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各投資事業機構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定期召開股東會議改選前
    四十天,須先函本會,推薦下屆會股董事、監察人人選。在改選前,
    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應瞭解民股及員工股票交割情形,對選舉之影
    響,研採適當措施,以維本會既有董事、監察人之名額。

十八、本會對會薦董事、監察人及董監事聯絡人之任務查考,以出席會議
      、發言及政策任務交辦事項執行情形為重點。由會薦董監事聯絡人
      負責記錄,於每次會議後填報,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評審,將評審
      結果於每年底列冊彙送人事處。

二十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或相當層級
        )遴選標準: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且其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如有特殊情形,得
              報經行政院核准,惟其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五年以上。
              3.經國防部或本會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
              4.任職前三年內非本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
        (二)經理(或相當層級)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其初任年齡
              不得超過六十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3.經國防部、本會或該投資事業機構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
                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之人員,由本會依遴選評分標準表(如
        附表)評定分數,並經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甄審後,依程
        序辦理推薦事宜。
        第一項如無符合資格條件之人選,本會得公開甄選專業人員,其
        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遴選。
        第一項所定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指業管處處長、副處
        長及業管科長。
        曾任本會薦派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人員,於
        該職務退休、辭(免)職後,不論是否至本會及所屬機構任公職
        者,均不得再薦派至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