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路使用行為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30089717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使用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設定開機存取密碼,採英數字及特殊符號混合,至少十二碼,
        並定期更換。
  (二)應設定系統存取密碼,採英數字元混合,至少八碼,並定期更換
        。
  (三)應設定電腦螢幕保護裝置。
  (四)應遵循網路禮節。
  (五)應定期更新電腦病毒碼及修補程式,並隨時注意網路管理單位公
        告事項。
  (六)自行備份儲存於網路媒體之資料。
  (七)機密性資料儲存於實體隔離之設備,嚴禁私自複製,作為非公務
        之使用。
  (八)公眾無線網路傳輸時應使用加密協定。
  (九)其他網路管理單位所公告之注意事項。

六、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散布惡意、不實或違反行政中立之言論。
  (二)發送廣告郵件或浪費網路資源。
  (三)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程式。
  (四)散布或蒐集猥褻影音圖文。
  (五)利用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盜用他人權限,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企圖損害或更改電
        腦系統、網路位址(IP)或其存放之電磁紀錄。
  (七)由網路上下載或安裝非經授權之應用程式、資料庫或系統軟體。
  (八)閱覽不當(如股票交易、線上遊戲、暴力、色情、賭博、駭客、
        惡意等)網站。
  (九)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敏感性資料。但依法令
        使用本會核可之加密技術傳送者,不在此限。
  (十)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體、 MP3、圖片、檔案等
        傳輸。
  (十一)透過即時通訊軟體(IM)、點對點傳輸軟體( P2P)等傳輸及
          交換檔案。
  (十二)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