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
規定,由本會進行訪視服務。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
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再該條立法理由亦說明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
屬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如認有變更、延長或撤銷之需求
,得透過上開此方式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為之,以達保護犯罪
被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政策目的,爰規定檢察官於向法院聲請或依職
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前,宜徵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
其家屬之意見並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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