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0858號 函修正發布第2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3001 542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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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70001 77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督導考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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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80002 2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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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80006 78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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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90015 74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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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1004 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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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539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8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 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外住榮民及遺眷訪視服務作業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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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20095001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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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3004188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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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60058797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外住榮民及遺眷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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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00002908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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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1年5月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28255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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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0858號 函修正發布第2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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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五、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
        規定,由本會進行訪視服務。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
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再該條立法理由亦說明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
屬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如認有變更、延長或撤銷之需求
,得透過上開此方式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為之,以達保護犯罪
被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政策目的,爰規定檢察官於向法院聲請或依職
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前,宜徵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
其家屬之意見並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