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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69869D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輔壹字第0245 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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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448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單 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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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69869D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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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00002428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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