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通知申請人簽立骨灰(遺骸)領據及切結 書(格式如附件)領取。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由遺產管理機構協助申請人領取。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開具之存放證明、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資料(以上任擇一件),由申請人洽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