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00002428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通知申請人簽立骨灰(遺骸)領據及切結
    書(格式如附件)領取。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由遺產管理機構協助申請人領取。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開具之存放證明、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資料(以上任擇一件),由申請人洽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