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80034751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 3月1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輔人字第04 55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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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0)輔人字第13 2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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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6001 006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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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101 01711B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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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 7779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8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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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36466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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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80034751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得於公開場合由主任委員頒給獎狀乙幀
    及新臺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日。
    前項人員,本會行政管理處應將其事蹟刊登「榮光周刊」公開表揚,
    及人事處應登錄其「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供人事運用參考
    。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