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本會各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不得
少於百分之四十。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各所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
推派薦任以上人員編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集人;委員之任一
性別比率同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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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報召開:
(一)本會報應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負責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
化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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