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1130006416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本會各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不得
          少於百分之四十。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各所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
          推派薦任以上人員編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集人;委員之任一
          性別比率同前款規定。

四、會報召開:
    (一)本會報應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負責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
          化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