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廉政品管圈執行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102007 349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 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廉政品管圈執行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國家廉政建設行
    動方案」規定,為強化組織力量,落實廉政會報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

四、廉政品管圈執行方式
    本會成立廉政品管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政風處負責
    秘書作業,協助處理廉政會報議題設定、討論提案初審、列管案件追
    蹤及廉政會報召集人交辦事項等,執行方式如下:
  (一)工作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成
        員由綜合規劃處、人事處、會計處、法規會、政風處及相關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並隨本職進退。
  (二)每年選定一至四項廉政業務議題作為研討主題,並得對廉政有關
        業務檢討缺失、研提興革建議,以及對相關制度或措施提出建言
        、參與研擬。
  (三)工作小組研討議題,必要時得邀請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
        列席。
  (四)工作小組針對廉政會報議題設定、成立品管圈等事項,得請相關
        業管單位先行提供資料或報告,以利後續作業規劃。
  (五)工作小組對於各單位所提廉政會報報告案、討論案,得先行開會
        研商進行初審,並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六)工作小組指定或建議成立之品管圈,以跨部門合作為原則,並儘
        可能結合內部控制制度及現有廉政機制,積極研討並解決機關相
        關廉能問題。
  (七)品管圈設圈長一人,圈員以三至十人為原則,圈長於指定期限內
        提交計畫構想送工作小組初審,經工作小組簽陳主任委員同意後
        實施;上述計畫構想得包括主題、圈員名單、程序、方式、預期
        效益、所需經費、完成期限等,其項目由工作小組訂之。
  (八)品管圈活動過程應詳實留存紀錄(如照片、會議紀錄等),提送
        工作小組及政風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