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股票管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66306C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股票解繳:
  (一)檢附以下文件(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
        區分署或所屬辦事處用印:
        1.實體股票:
         (1)股票。
         (2)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3)亡故榮民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
            詢列印資料。
         (4)公示催告裁定書。
         (5)裁定刊報影本一份。
         (6)遺產稅繳納或完稅證明書影本一份。
         (7)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一式四份。
         (8)地方法院回復無人繼承公函。
        2.無實體股票:
         (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
         (2)亡故榮民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
            詢列印資料。
         (3)公示催告裁定書。
         (4)裁定刊報影本一份。
         (5)遺產稅繳納或完稅證明書影本一份。
         (6)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一式四份。
         (7)地方法院回復無人繼承公函。
  (二)用印完畢,送亡故榮民遺產股票所屬證券公司或股票發行公司辦
        理移轉國有後,檢送實體股票及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
        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或所屬辦事處;其為無實體股票者
        ,匯撥股票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或所屬辦事處證券帳戶
        ,並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