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80030446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八
年二月一日施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
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
信經營規範。
茲為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
發展,並提供其建立良好組織運作之參考架構,爰擬具「退除役官兵福利
服務業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適用本指導原則之財團法人。(第二點)
二、禁止不誠信行為及利益之態樣。(第三點、第四點)
三、財團法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落實誠信經營。(第五點)
四、財團法人應訂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
    控管機制。(第六點)
五、規範財團法人應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注意事項及範圍。(第
    七點至第十六點、第二十一點)
六、董事會應督促財團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及確保政策之落實,並宜由專
    責人員或單位負責。(第十七點)
七、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應
    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第十八點)
八、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利
    益衝突迴避政策。(第十九點)
九、財團法人應建立有效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亦應定
    期查核其遵循情形。(第二十點)
十、財團法人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合宜檢舉及懲戒制度,並
    揭露誠信經營之資訊。(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五點)
十一、財團法人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規範發展,並鼓勵相關人員提出建議,
      據以檢討修正其誠信經營規範。(第二十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