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所屬生產事業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物料管理作業一致,並增強管理效能起見,
特參照行政院及本會現行有關規章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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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構物料之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
規定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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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物料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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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國外購料之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及國際貿
易慣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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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物料依用途及性質分類,其編號則採用二-二-四制,即大分類
二位數(01-99),次分類二位數(00-99),及序號四位數(
0001-9999)等三級,級與級之間以橫線連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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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各機構參照左列因素,自行訂定物料存量基準:
(一)年度事業預算需求。
(二)購辦時間(自請購起至驗收止所需日數)。
(三)財務情形。
(四)耗用紀錄(以往耗用率之統計)。
(五)購料方式。
(六)物料性質(儲存久暫對品質之影響、存放方法....)。
(七)市場情形。
(八)物料價格(價格漲落之趨勢,包括各項費用等)。
(九)倉儲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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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物料管理部門,應經常注意檢查所存物料,凡屬本要點第三點之
(六)、(七)兩款情形者,應填具呆廢料報告表(附件十三)
報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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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銷毀呆廢料之監辦權責,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有關
監辦權責區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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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呆廢料之出售,應依照本會及所屬機構變賣物料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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