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物料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0200 7653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10點、第15點、第20點、第59點、 第64點、第66點、第70點、第71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附屬生產事業機構物料管理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輔導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所屬生產事業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物料管理作業一致,並增強管理效能起見,
    特參照行政院及本會現行有關規章訂定本要點。

十、各機構物料之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
    規定等辦理。

十五、物料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等辦理。

二十、國外購料之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及國際貿
      易慣例辦理之。

五十九、物料依用途及性質分類,其編號則採用二-二-四制,即大分類
        二位數(01-99),次分類二位數(00-99),及序號四位數(
        0001-9999)等三級,級與級之間以橫線連繫之。

六十四、各機構參照左列因素,自行訂定物料存量基準:
      (一)年度事業預算需求。
      (二)購辦時間(自請購起至驗收止所需日數)。
      (三)財務情形。
      (四)耗用紀錄(以往耗用率之統計)。
      (五)購料方式。
      (六)物料性質(儲存久暫對品質之影響、存放方法....)。
      (七)市場情形。
      (八)物料價格(價格漲落之趨勢,包括各項費用等)。
      (九)倉儲容量。

六十六、物料管理部門,應經常注意檢查所存物料,凡屬本要點第三點之
        (六)、(七)兩款情形者,應填具呆廢料報告表(附件十三)
        報請處理。

七十、銷毀呆廢料之監辦權責,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有關
      監辦權責區分之規定辦理。

七十一、呆廢料之出售,應依照本會及所屬機構變賣物料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