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行字第 1040032852B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2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輔導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管理:
  (一)生活管理由本會指定之役男「生活管理幹部」負責,並由役男中
        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自治幹部」,以協助生活管理幹部執行生活
        管理事宜。基本要求:
        1.服從負責,嚴守紀律,積極進取、堅忍勤勞。
        2.崇法守法,勿觸犯法網。
        3.注意禮節,與他人和睦相處。
        4.維護環境衛生,愛惜公物。
        5.愛惜生命,勿吸毒及自傷。
        6.勿擅離職役或宿所。
        7.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8.注意個人安全,嚴禁到海邊、水庫、池塘、河川戲水或洗澡。
        9.使用交通工具,應具有駕駛執照,並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
          安全。
  (二)膳宿作息:
        1.役男集中於本會松柏新村學員宿舍住宿,以每四人分配一寢室
          為原則,並依編定床位進住,不得自行調換。
        2.役男應依規定時間正常作息,於宿舍內不得任意喧嘩。依律定
          時間作息(附表一),每日由生活管理幹部實施早、晚點名,
          並記錄於替代役役男生活週誌(附表二)。
        3.內務應保持整齊、清潔、簡單、樸素,每日實施內務檢查(附
          表三),違者經複檢仍不及格者,依規定辦理懲處。
        4.役男應遵守宿舍住宿規定。
        5.役男膳食早、午餐應在榮光餐廳用餐,並按時用餐遵守餐廳規
          定及用餐禮儀。
        6.役男每日由學員宿舍至榮光大樓服勤或返回,應由自治幹部統
          一帶隊。
  (三)服裝儀容:
        1.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配帶名條、識別標誌
          。
        2.衣著保持清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皮鞋保持光亮。
        3.備勤及外出時間得穿著便服,惟均應注意整齊清潔。
        4.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況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
          部自髮根邊沿向上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疏理,不得染黑
          髮以外之髮色。
        5.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及戴耳環等情形,以維護團體紀律
          及替代役形象。
        6.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7.每日實施服裝儀容檢查(附表四),違者經複檢仍不及格者,
          依規定辦理懲處。

四、請假及休假:
  (一)役男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申請及核給;惟請事假者,役男應補服勤或例假日、輪休日
        折抵。
  (二)役男請假需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差勤管理系統填具請假申請單,
        由役男詳實填寫。經服勤處副主管以上長官核定,並轉知輪值生
        活管理幹部後,方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始得由同事
        或家屬代補辦請假手續。
  (三)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如因勤務需要,得要求役男延長服勤時間
        (加班),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超勤加班費
        ,其餘時間均在指定場所備勤。但延長服勤時間連續四小時以上
        ,且為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之期間,服勤單位應支給夜點
        費。
  (四)役男例假日放假時間:於例(國定)假日前一天下班後,由輪值
        生活輔導幹部召集役男實施五至十分鐘安全法紀教育後休假,並
        於假日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
  (五)准假權責:
        1.服勤時間臨時外出,不得逾二小時,由各服勤處科長以上長核
          批。
        2.備勤時間外出,以不逾三小時為原則;一小時以內向自治幹部
          登記(附表五)報備,逾一小時至三小時以內由生活管理幹部
          核定。
        3.經簽奉核准進修或補習請假,每週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
          小時且須於二十二時前返回宿所,並向生活管理幹部報到。
        4.依「本會各處會副主管以下職員差假權責劃分表」規定,請假
          核批權責如下:
         (1)十五日以上者,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2)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由主任秘書核定。
         (3)一日以上未滿十日者,由處會主管核定。
         (4)未滿一日者,由科長核定。
        5.役男服役期間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榮譽假之核給
          ,由人事處辦理。
  (六)未獲准假前,不得擅離職役或宿所。

六、其他
  (一)役男服勤單位對役男負督導管理及關懷照顧之責;於役男報到當
        日,應派員簡介各處環境、勤務內容,並詳細說明應行注意事項
        。
  (二)役男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生活管理幹部應立即通報本會值日人
        員,並確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替代役役
        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填具通報表(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