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70880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輔導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榮服處訂定值勤人員(高勤官及值日官)任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高勤官由處長、副處長、總幹事或組長輪值擔任,遇有特殊或
          緊急狀況時,於二小時(外島地區為四小時)內返處,確實掌
          握全般狀況及指揮、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本會服務照顧處處
          長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報告:
          1.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不
            需輪值高勤官,保持機動待命,惟遇有特殊或緊急狀況時,
            依規定返處,並隨時掌握、指導值勤人員處置狀況。
          2.災害留守:服務區位於中央氣象局宣布之陸上警戒區域,由
            處長返處負責高勤官輪值,其他服務區未進入陸上警戒區域
            者,由處長指派適職主管擔任高勤官。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選舉留守:選舉當日處長投票完畢,應即返處輪值,投票期
            間,由副處長輪值。
    (二)值日官由單位職員輪值擔任,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1.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2.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3.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4.榮民(眷)重大服務事項掌握、聯繫及協處。
          5.適當處置重要狀況、緊急突發事件,並將狀況反應予榮服處
            高勤官及本會總值日。
          6.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十四、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平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得經權責長官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下午五時
            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