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聯繫經費使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54845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輔導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社團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花籃每對、盆花每盆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水果禮盒、茶葉每份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三)獎牌、感謝狀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四)時令食品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其他品項(彩品)每份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六、一般規定:
    (一)社團聯繫經費僅限於社團聯繫運用作業支用,同一事由使用對
          象,並不得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
          點之對象重複使用。
    (二)各榮服處聯繫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區者為原則,視需要得
          跨區辦理。
    (三)社團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
          要採購,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同一事由所致贈
          禮品,以不超過二件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