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40043449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係指學費
    、雜費、實(練)習材料費、講義費、場地費、機具(設備、電腦)
    維護費、軟體使用費。

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備案,榮服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
          前,不足七個工作日者,不予備案。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表(下稱參訓申請表)是否
          書寫完整,職訓課程資料之資料名稱及應載明事項欄位應與申
          請人實際檢具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人簽名。
    (三)審查職訓課程資料是否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
          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
          訓練所需費用等資訊。
    (四)經依前二款審查申請人檢附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且不能補
          正者,不予備案;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必要時,得輔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五)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
          查詢下列事項:
          1.申請人是否為退除役官兵。
          2.申請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
          3.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開訓日是否仍在輔導期限內。
    (六)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眷)投保資料維護」
          ,查詢申請人全民健康保險是否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其
          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確認查詢結
          果,申請人主張不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者,應於開始訓練日
          一日前提供佐證資料送達榮服處,逾期未提供,榮服處即依查
          詢結果審認。
    (七)核對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是否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
          業訓練補助班次明細表。
    (八)於輔導會職業訓練網查詢申請人是否曾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及
          有無累計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或逾每年申請次數限制之情形
          。
    (九)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就學、就業與就養安置查詢系統」
          及「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所受輔導安
          置情形及是否仍在安置中。
    (十)核對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關(構),是否在輔導會掣製之不
          予備案訓練機關(構)名冊(下稱不予備案名冊)內。
    (十一)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應檢
            附相關資料,函請輔導會審認是否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
            益:
            1.技術類課程採視訊方式授課時數逾百分之五十。
            2.每日訓練時數逾八小時或訓練課程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上午
              七時進行。
            3.其他有事實足認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虞。
    (十二)經依第五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