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係指學費
、雜費、實(練)習材料費、講義費、場地費、機具(設備、電腦)
維護費、軟體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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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備案,榮服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
前,不足七個工作日者,不予備案。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表(下稱參訓申請表)是否
書寫完整,職訓課程資料之資料名稱及應載明事項欄位應與申
請人實際檢具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人簽名。
(三)審查職訓課程資料是否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
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
訓練所需費用等資訊。
(四)經依前二款審查申請人檢附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且不能補
正者,不予備案;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必要時,得輔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五)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
查詢下列事項:
1.申請人是否為退除役官兵。
2.申請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
3.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開訓日是否仍在輔導期限內。
(六)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眷)投保資料維護」
,查詢申請人全民健康保險是否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其
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確認查詢結
果,申請人主張不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者,應於開始訓練日
一日前提供佐證資料送達榮服處,逾期未提供,榮服處即依查
詢結果審認。
(七)核對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是否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
業訓練補助班次明細表。
(八)於輔導會職業訓練網查詢申請人是否曾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及
有無累計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或逾每年申請次數限制之情形
。
(九)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就學、就業與就養安置查詢系統」
及「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所受輔導安
置情形及是否仍在安置中。
(十)核對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關(構),是否在輔導會掣製之不
予備案訓練機關(構)名冊(下稱不予備案名冊)內。
(十一)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應檢
附相關資料,函請輔導會審認是否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
益:
1.技術類課程採視訊方式授課時數逾百分之五十。
2.每日訓練時數逾八小時或訓練課程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上午
七時進行。
3.其他有事實足認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虞。
(十二)經依第五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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