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80012703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增訂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醫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至委託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之醫療機構就
      醫,其就醫費用補助比照該受委託經營之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
      。
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
    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
    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
    )轉付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民遺眷家戶代
    表證者,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
        費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
        範圍之費用,得由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

六、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成員)被保險人身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病
    房差額比照無職業榮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