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
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
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
)轉付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民遺眷家戶代
表證者,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
費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
範圍之費用,得由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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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成員)被保險人身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病
房差額比照無職業榮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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