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關權責單位:
(一)請購(需求)單位:採購案件請購簽陳、市場行情詢價、底價
訂定、交貨、履約管理(含履約爭議處理)及未達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採購案件之驗收。
(二)採購單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招標公告、開標
、比(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採購程序爭議處理等事項
。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確屬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
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案,並控管預算
及履約執行進度。
(四)監辦單位:招標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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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程序:
(一)請購單位應以簽陳檢附下列文件:請購單及廠商報價單(註明
廠牌、產地、型號、保固),並敘明計畫名稱、編號、經費來
源、請購標的品名、需求規範(規格表)、數量、履約期限、
預算金額、採購方式、是否協商、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採購金
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契約草稿等)。
(二)會簽研發單位審查是否屬科研預算、採購單位審查採購方式、
主(會)計單位審查計畫科目是否符合及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三)科研採購應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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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於請購單核准後,逕洽廠商
採購。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者,由請購單位取得至少一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比
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亦得準用第二款規定。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全部合計且包含後續擴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審查
會議,做成決議並敘明理由,簽請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一次以上,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
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
互通性之需要,宜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
性質辦理。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
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
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公開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
間、金額、數量其一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
10.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開審查優
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
究發展。
12.其他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之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受廠商
家數限制,倘僅一家廠商參與投標,亦得辦理開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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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
請購單位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設定開標審查條件,審查廠商
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
、功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出申購案時附卷
備查。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
公平競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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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契約簽訂及保存:
(一)預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辦理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
採購案件決標後,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
請購單位等相關單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
變更、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
或暫停執行、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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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交貨及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逕行辦理。
(二)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辦理交貨
、功能測試,完成後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三)勞務採購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四)驗收合格後依榮民總醫院財產管理登記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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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監辦:採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由各榮民總醫院監
辦單位指派監辦人員實地監辦或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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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事項:
(一)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查。
(二)請購單位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結報及核銷。
(三)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科研
採購之文件及建立案件清冊,本會得隨時查核榮民總醫院採
購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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