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130059507號 函修正發布第 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4點、第16點、第17點、第1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醫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相關權責單位:
    (一)請購(需求)單位:採購案件請購簽陳、市場行情詢價、底價
          訂定、交貨、履約管理(含履約爭議處理)及未達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採購案件之驗收。
    (二)採購單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招標公告、開標
          、比(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採購程序爭議處理等事項
          。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確屬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
          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案,並控管預算
          及履約執行進度。
    (四)監辦單位:招標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五、採購程序:
    (一)請購單位應以簽陳檢附下列文件:請購單及廠商報價單(註明
          廠牌、產地、型號、保固),並敘明計畫名稱、編號、經費來
          源、請購標的品名、需求規範(規格表)、數量、履約期限、
          預算金額、採購方式、是否協商、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採購金
          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契約草稿等)。
    (二)會簽研發單位審查是否屬科研預算、採購單位審查採購方式、
          主(會)計單位審查計畫科目是否符合及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三)科研採購應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

六、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於請購單核准後,逕洽廠商
          採購。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者,由請購單位取得至少一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比
          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亦得準用第二款規定。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全部合計且包含後續擴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審查
          會議,做成決議並敘明理由,簽請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一次以上,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
            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
            互通性之需要,宜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
            性質辦理。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
            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
            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公開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
            間、金額、數量其一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
         10.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開審查優
            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
            究發展。
         12.其他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之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受廠商
          家數限制,倘僅一家廠商參與投標,亦得辦理開標作業。

八、審查: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
    請購單位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設定開標審查條件,審查廠商
    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
    、功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出申購案時附卷
    備查。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
    公平競爭機會。

十四、契約簽訂及保存:
      (一)預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辦理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
            採購案件決標後,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
            請購單位等相關單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
            變更、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
            或暫停執行、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十六、交貨及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逕行辦理。
      (二)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辦理交貨
            、功能測試,完成後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三)勞務採購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四)驗收合格後依榮民總醫院財產管理登記列帳。

十七、監辦:採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由各榮民總醫院監
      辦單位指派監辦人員實地監辦或書面審查。

十九、其他事項:
      (一)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查。
      (二)請購單位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結報及核銷。
      (三)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科研
            採購之文件及建立案件清冊,本會得隨時查核榮民總醫院採
            購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