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80093738 號函修正發布第點8點、第9點、第18點、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0月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6824號 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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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30000 4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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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40013 84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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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70002 53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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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7001 783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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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8001269 9 號函修正發布第22點、第23點、第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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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0010446 號函修正發布第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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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216 97號函修正發布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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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462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18點、第19點、第20點、 第21點、第27點、第29點、第30點、第31點、第35點及第26點之附表; 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 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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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01617號 函修正發布第17點、第31點、第26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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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62080B 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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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50095334號 號函修正發布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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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80093738 號函修正發布第點8點、第9點、第18點、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各機構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採購,由服務及安養機構輪流擔
    任招標機關及撰擬招標文件,其他訂約機關則派員(承辦人及業管主
    管)參與採購程序。

九、各機構辦理殯葬事務採購,得視地區幅員、特性及聯合採購契約,採
    複數決標;若採「分區」開價格標,得於招標文件內規定,投標廠商
    如有二區以上得為決標對象時,僅得選擇其中一區決標簽約。
    決標後由各機關分別各自訂約、收取履約保證金、履約管理、驗收
    、監辦等事宜。

十八、各機構應於接獲榮民亡故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死亡證明文件,
      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戶政單位辦理死亡登記,並應於一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報會除名:
      (一)死亡通知單。
      (二)死亡證明文件。
      (三)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資
            料。

三十一、未支領退休俸之亡故榮民,如無遺產辦理殯葬事務,一律以合約
        第一級距品項、金額辦理,但不得逾本會相關輔助費,並應載明
        於招標文件。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榮民亡故,其在臺無遺族,
        由各機構代辦殯葬事務時,如榮民生前無積蓄,殮喪費發生困難
        ,各機構得依規定向原核定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權責
        機關申請殮喪費。
        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四萬元。非由管
        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
        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
        親,得於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
        予受理: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
              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前項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機構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申請條件,駁回其申請。
        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之就養榮民死亡,申請喪葬補助費,應檢具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
        如由各機構代送上開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其驗證所需費用自喪葬
        補助費中扣除。喪葬補助費匯往大陸地區之所需費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