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任堂長之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及護理人員遴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最近二年內考績至少一年考列甲等。 (二)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 格者。 3.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 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