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兼任堂長資格及任期考核實施規 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70022506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兼任堂長之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及護理人員遴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最近二年內考績至少一年考列甲等。
  (二)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
          格者。
        3.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
        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