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0617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12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2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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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1年11月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1355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 36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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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4年5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1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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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4年10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1539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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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201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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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6年10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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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7年10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25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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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2年6月4日中央銀行(82)臺央業字第 510號令修正發布第3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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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中央銀行(88)臺央業字第0200949號修正發布第22條 、第23條、第25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41條;刪除 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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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中央銀行(90)臺央業字第02003575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自9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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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100428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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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600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8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18條第 3項、第26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原名稱: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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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39869號令修正發布第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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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3000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8 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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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0617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六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鑒於本辦法有關財
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於財團法人法已有規範,宜予以刪除,
將本辦法回歸為票據交換業務層面之規範,爰修正「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
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法
    授權規定事項所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刪除董事會之決議方式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刪除會計與稽核制度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四、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因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董事會組織與運作、董監事與員工薪酬等事項
    ,於財團法人法已有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
    至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