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8000886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民國 98年1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貸款條件)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
        者。受災戶得由因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
        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期
        間屆滿後,第二點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
        受理。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
        1.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
        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率三%。
        2.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二年三
        月一日起,修繕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均由三%
        調降為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五‧三五%
        時,自行調整為三%。
        3.前目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及修繕貸
        款,受災戶負擔固定利率二%部分,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於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低於二%時,改按郵政儲金一年期
        機動利率連動調整。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
        間全部利息自第四年起平均攤還。